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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
美国
英国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法国
瑞典
日本
新加坡
智利
韩国
(一)德国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老年保障制度发展得十分完备。它采用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保险计划,基金模式是“现收现付”式(pay-as-you-go)。德国政治家对这种“现收现付”方式的解释,除了它的经济意义之外,还赋予了一种社会伦理的含义,即以年轻一代缴纳保险费供养老一代,反映了一种“代际赡养”的关系(德国称为“世代协议”),这种代际赡养是自然经济形态下家庭赡养关系在工业化社会中的转化和规模放大,它有助于形成和保持一种社会互济、社会融合的道德观念。德国的公共年金由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用来源于三方,其一是雇员个人缴费,其二是雇主缴费,双方各负担总费用的一半。如目前缴费比例为19.7%,雇主、雇员各负担9.75%。这个费率是按照支付养老金的需求而确定的,当实际支付超过预测时,则由第三个资金来源---政府予以贴补。
德国的公共年金计算给付的方法是:(1)缴费每满一年,计算工人“评定工资”的1.5个百分点,例如缴费满40年,即有60个百分点。(2)“评定工资”是工人在缴费期内平均工资与全国缴费者平均收入的比率,乘以现行“统一计算基数”,例如一个工人缴费期内的平均工资为3300马克,而同期全国缴费者平均工资为3000马克,即该工人的比率为1.1,以这个比率乘“现行统一计算基数”3100马克,则该工人的“评定工资”为3410马克。(3)“现行统一计算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按调整前三年的全国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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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1896年,新泽西州颁布了《教员年金法》;1914年,亚利桑那州制定了《老年退休计划》;1923年蒙大拿州建立了退休金制度;到1935年前,全国已有30个州建立了老年退休金制度。但美国早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各州分别立法,没有全国统一的计划,而且是一种储蓄积累的模式。1929年至1933年,爆发了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美国经济崩溃,劳动者多年积累的养老储蓄化为乌有,由此引发了大规模争取老年人经济保障的“汤森运动”(Townsend
Movement)。在汤森运动的推动和罗斯福总统的支持下,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以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法案》("社会保障”一词Social
Security即由此而来)。自此之后,实行了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最初的4年,美国实行的仍是完全积累的“基金制”,但由于筹资规模过大,因而在1939年通过国会立法,改为现收现付制。到了80年代,又遇到了支付上的紧张状态,1983年的资金结余仅够支付1.5个月的养老金,同时美国人口的老龄化程度也在提高,因而又改现收现付为部分积累制。
美国的养老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并各负担一半。目前的费率为15.3%,双方各负担7.65%。养老保险基金由联邦政府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属的社会保障总署管理,该署实行垂直领导,在全国设立了10个地区局、3000个办事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计发退休金。
美国计算给付养老金待遇办法是,先计算每个人在40年中工资最高35年的“指数化平均工资”。“指数化平均工资”大致相当于德国的“评定工资”,即将35年中每年个人工资与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之比加总,除以35之后乘以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
然后,根据指数化平均工资的高低,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计发退休金。目前的分段标准是: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在401美元以下的,按90%计发退休金,超过401美元到2420美元的部分,计发32%;2420美元以上的部分,计发15%;年收入超过60000美元,即月收入超过5000美元的部分,不缴纳养老保险,也不列入计算退休金的工资基数。
按照这种累退比例计发办法,美国低收入阶层(年收入1.2万美元以内)的养老金大体相当于过去工资的54%,中等收入阶层(年收入2.5万美元)大体相当于42%;而高收入阶层(年收入4.7万美元以上)仅相当于24%。美国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通过采用指数化的方法,与工资收入的高低联系紧密,而且力图体现工人一生的工资水平,并避免这种计算受到物价变化的干扰;同时又通过分段累退比例的方法,表现出缩小工资收入差别的明显倾向。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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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
提倡“从摇篮到坟墓”保障的贝弗里奇报告而著名的英国社会保障制度,1948年到1978年,实行单一的定额养老金制度,即男满65岁,女满60岁,都可以从国家退休金计划中领取一份定额养老金。1978年进行改革,引进了收入相关部分。目前的方法是,凡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劳动者(目前规定为每周收入达到30英镑者),都要按规定的比例(分为6个等级)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定额养老金”,即按照“普遍性原则”,对每一个年龄超过65岁的老年人,不论其收入如何,一律发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1991年的标准为每周56英镑,1994年为每周61英镑;另一部分为“收入相关养老金”,即按每个人缴费期内的工资高低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养老金。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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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因而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英国的影响。1992年以前,澳大利亚的养老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个人不缴费,而可以在老年享受政府的定额养老金(例如每周160澳元)。这一制度给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仅养老金一项,就占财政支出的25%,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1992年起,澳大利亚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每个雇员必须以他工资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他的雇主也按同等比例为他缴费;这一比例将在今后几年逐步提高,在本世纪末达到各缴10%,从而在到达2020年时,使养老金的绝大部分来自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财政基本不再负担。与供款制度的改革相配套,在养老金的计算给付方法上也进行了调整,但这种调整在目前阶段带有很强的过渡色彩。主要方法是:以全国平均的周工资(目前为660澳元)为基准,按缴费者退休前周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计算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有一定关系,但正比效应不大)。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当按工资的比例计算的养老金低于原制度规定的160元养老金时,可按160元领取养老金,再从缴费中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2)当工资接近于全国平均工资,按工资的比例计算的养老金高于原制度规定的160元养老金,但高得不多时,先按工资的比例从缴费中计发养老金,然后再按原制度规定的160元养老金中计发一半。(3)当工资大大高于全国平均工资,因而按工资的比例计算的养老金大大超过原制度规定的160元养老金时,则不再发给原制度规定的养老金。
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图在两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减轻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把养老变为雇主和雇员的责任;二是改变养老金平均分配的形式,与工资的多少建立联系,但是相关系数并不高,通过原来制度参与平衡,缩小了工资形成的分配差距。从技术角度看,澳大利亚实行按退休前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而与缴费年限的联系较弱,这一点不如美国、德国的制度设计严密,有可能出现由于退休前工资的激烈变化而造成养老金计算给付不合理的现象。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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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西兰
新西兰同澳大利亚一样是英联邦国家,而且同处大洋洲,但在公共养老金的变化走向上,却与澳大利亚不同。新西兰已步入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1.7%,养老金开支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17%。面对这种严竣情况,70年代中期以前,新西兰政府曾采取过强制就业者缴纳部分税收作为养老金储备的政策,但在1975年由国民党政府废除,改为继续由政府承担公民的养老费用。为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朝野三党1993年达成“退休收入政策协定”,规定公共养老金与全国平均工资挂钩,一对老夫妇的养老金大致相当于平均工资的65-72.5%。由于新西兰的妇女劳动参与率较低,因此,平均到每个老年人,养老金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左右。这样低的公共养老金实际上难以维持老年人的正常的生活水平,因此政府大力提倡就业者志愿参加其他各种以缴费为前提的养老金计划。政府为全国公职人员举办了“政府养老基金”,规定其成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工资的6.5%存入基金,当达到50岁或60岁时可选择分期提款或者一次性提款。此外还由民间机构举办了“国家节俭基金”,为非公务员开办养老金储蓄。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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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国
法国养老保险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910年。它从一开始就规定,年收入低于3000法郎的工人强制参加保险,年收入超过3000法郎的自愿参加。保险金来源于雇主和工人缴纳的保险税。缴税满30年以上者才能享受相当于就业最后10年平均工资40%的退休金。1971年颁布的“布兰法”对退休金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水平进行了修正。目前法国的养老金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社会保障总制度”,另一部分是“特殊退休制度”。
“社会保障总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工资收入者和他的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税。缴纳比例为:一般工人工资收入的4.6-8%,中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的8.24--16%,其中雇主缴税占60%,雇员占40%。年满60岁的工资收入者,缴纳保险税已达37.5年,可以按缴税期间最高10年的平均工资的50%计发退休金;缴税不足37.5年者,每少缴一个季度减少退休金1.25%。计算缴税和退休金的工资基数有个限定,即大致相当于最低工资的2倍。按照这一标准计算,最低工资收入者缴满37.5年社会保险税,最多可以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50%的退休金;而最高收入者也只能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的105%的退休金。实际上,由于37.5年的缴税年限过于苛刻,很少有人能够达到这一水平。因此,一般工资收入者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还可以按通过缴纳社会保险税所取得的“退休分数”领取补充退休金,“退休分数”与缴税的多少有关,即多缴多得。
“特殊退休制度”是为政府公务员、军事人员、铁路员工、电力公司员工、矿工等特殊行业设立的制度。它比“社会保障总制度”规定的退休条件要宽,而待遇水平要高。如政府公务员,工龄每满一年可以领取相当于最后工资2%的退休金,如果工龄达到37.5年,可以领取75%的退休金。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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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瑞典
被视为“福利国家”典型的瑞典,实际上一直到30年代才有完整的养老保险计划。由于斯德哥尔摩经济学派的影响和社会民主党的长期执政,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共成份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民基本年金”,二是“附加年金”。国民基本年金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8.4%,政府财政支出30%;附加年金由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2.25%。雇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国民基本年金的计算给付方法是:雇员年满65岁,就可以按政府每年统一确定“基数”(如1986年为23000克郎)的一定比例领取。单身老人为“基数”的96%,老年夫妇为“基数”的152%。提前到60岁退休者每提前一个月减少0.5%。推迟到70岁退休者,每推迟一个月增加0.68%。“附加年金”的计算较为复杂。它规定,凡收入连续3年高于规定“基数”者,可以享受附加年金。年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与“基数”的比率称为“年金分”;将收入最多的15年的“年金分”平均值乘以“基数”,再乘以60%,即为附加年金。整理为公式,有附加年金=收入最多15年的平均年金分×基数×60%可以看出,“国民基本年金”是绝对平均分配的,而“附加年金”则与工资收入的多少有关,但由于“附加年金”所占比重较低,所以从整体上看,瑞典的养老金给付制度是明显倾向于平均的。另外,雇员虽然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政府开支的30%的养老金是从税收获得资金的,因而实际上每个雇员都在为较高的年金待遇缴纳更多的税。特别是瑞典是累进税制,边际税率相当高,结果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在纳税之后的实际所得相差无几。这也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强化了收入分配的平均色彩。
瑞典的高福利政策是以追求社会公平的方针和政府的强烈介入经济生活为基础的,曾经取得过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甚至被标榜为介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但是随着财政负担的日益沉重,平均的收入政策导致的低效率和懒汉现象,公民沉重的税负造成的大量逃税,“第三条道路”的幻景破灭了。瑞典政府也不得不考虑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在“收入刚性原则”和党派政治的箝制下,这一改革谈何容易。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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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本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部分:一是为非正规就业部门的人员(个体户、家庭企业从业人员等)设立“国民年金”;二是为民营企业雇员设立的“厚生年金”;三是为政府公务员和国营企业雇员设立的“共济年金”。其中以“厚生年金”最具有代表性,它很像是英国和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结合。厚生年金的缴费比例目前为工资的14.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计算给付分为三部分:
1、定额部分,由政府统一确定一个数额,再乘以退休者的缴费年限。“定额”由厚生省每年调整一次,依据是内阁总务厅对65岁以上单身无业老人每月基本消费支出的状况抽样调查。这一部分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但也与缴费年限正相关。一个缴费满35年的老人可以领取8万日元/月左右的定额养老金,这一数额与目前日本的最低工资标准十分接近。由于“终身雇用制”是日本劳动制度的基石之一,雇员的就业年限普遍较长,因此,虽有缴费年限的系数,但这一部分养老金对大多数人来讲,实际并无什么差别。
2、工资比例部分。用雇员本人“再评价后的工资”乘上规定系数,再乘以缴费年限,即为应得的“工资比例部分”养老金。“工资比例部分”养老金引入“再评价后的工资”概念与德国的“评定工资”和美国的“指数化平均工资”具有同样的功能。一是力图以雇员一生的、而不是一年或几年的工资水平对养老金水平发生影响;二是在长达数十年的累加计算中,必须排除其间工资增长的影响。
3、养老金增加额。这一部分是为有需要供养的妻子及未成年子女的老年人设定的定额给付的养老金。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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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加坡
新加坡是前英属殖民地,50年代独立之后,实行了典型的储备基金计划,称为“中央公积金制”(对于储备基金计划为什么集中地出现于前英属殖民地国家,其中是否受到前宗主国的干预,目前尚无确定的解释)。最初建立公积金时,总费率为雇员工资的10%,雇主、雇员各缴一半,主要是一种强制性养老储蓄。后来费率逐步提高到40%(其中雇主缴18.5%,雇员缴21.5%),投保者提取这笔款项用于退休前大宗急需消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目前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际成为一个包含住房、住院医疗、子女教育、养老在内的综合性储备基金计划。但新加坡规定,在公积金中必须存有不少于3万元或不少于工资4%的金额作为养老储蓄。
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管理,大部分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通过这种投资方式实现基金保值。中央公积金局为每个投保者设立一个个人帐户,记录他和他的雇主缴纳的费用,并为其计息。投保者年满55岁,可以选择(1)一次提取存款本息,到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2)将存款留在公积金中逐月领取养老金。中央公积金局由政府、雇主、雇员、专家四方组成11人理事会,尽管如此,公积局仍未改变其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政府承诺为公积金进行担保,但近40年来,由于投资环境好,养老金支付没有困难,政府实际并未补贴一分钱。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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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智利
智利过去一直实行社会保险计划,按照“收益基准制”征集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养老金。70年代,军人集团推翻了阿连德政府,实行了军事专制统治。1980年智利军政权颁布了新的《养老保险法》,改变社会保险计划,实行“供款基准制”的储备基金计划(关于军事专制统治对智利社会保障方式的影响,目前并无定评。但从作为收入分配一种形式的社会保障自身的惯性来看,如果没有这种剧烈的政治变异,要彻底改变原有的制度是极其困难的)。
智利新的《养老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费完全由雇员个人缴纳,雇主不缴费,缴费比例是,强制储蓄部分为工资的10%,自愿储蓄部分为工资的20%。雇员缴费形成公积金,由私营机构来管,这种机构是专门从事公积金管理的股份制公司,它对公积金的营运,不仅可以购买政府债券,而且可以进入股票、证券等市场进行法律允许的投资以获得收益,为公积金增加利息。
雇员男年满65岁,女年满60岁有权享受养老金。养老金计算给付的方法有三种,由雇员选择:(1)“现时终身年金”。即雇员与人身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从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雇员个人帐户中的基金转帐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每月支付年金,直至雇员死亡。(2)“临时年金加延期终身年金”。即雇员先从公积金管理机构支取一笔临时年金(也是按月领取),过一定期限后,将个人帐户余额由管理机构转帐给签订合同的人身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不低于每月临时年金50%且不高于100%的标准支付雇员终身年金。对选择(1)、(2)种形式的限定是,雇员个人帐户中的基金或者提取临时年金后余额在终身支付中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标准。(3)“计划提款”。即雇员退休后直接从公积金管理机构每月领取养老金。
雇员享受养老金的标准为不低于可征税报酬和申报收益平均数的50%。这个平均数是按退休前10年可征税全部报酬和申报收益的总和除以120得出的。国家对符合退休条件、缴纳保险费满20年但按个人帐户计算养老金过低者,实行最低养老金保障;对于选择计划提款和临时年金方式的退休者,当他的年金低于最低养老金且个人帐户余额用完时,也由国家进行最低养老金保障。
智利模式的出现在养老保险领域确实是一种奇特的现象。它完全摒弃传统社会保障的模式,实行了诸如保险费完全由雇员缴纳、公积金由私营机构竞争管理等令人大为诧异的政策。在它出现之初,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理智的选择,但时隔十多年,它不仅坚持下来了,而且正当国际社会保障权威机构断言,“那些创立储备基金的人总是声明他们打算在适当时候将储备基金改革为社会保险计划”时,它却正有向秘鲁、阿根廷等南美国家蔓延之势。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对比“瑞典模式”的失败,对“智利模式”的出现感到鼓舞,他们认为把过重的国家责任转移给个人,把政府公共机构低效率的管理转变为私营机构的竞争,是当今社会保障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趋向。而批判“智利模式”的人对将个人缴费作为养老保险资金唯一来源是否真的减轻了政府责任表示怀疑,对智利十多年来的投资高回报率更认为只是短期现象,一旦失去高利率,私营机构经营的公积金体系就将无力支撑。对“智利模式”的公正评价,恐怕还需假以时日。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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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韩国
韩国一直到1986年底才随着颁布《国民年金法》而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国民年金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雇员工资的9%,其中雇主缴纳3%,雇员缴纳3%,另外3%由退职金转入(据《劳动基准法》规定,企业按工资的8.3%提取退职金,工人退职时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退职金)。养老金的给付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年金,另一部分是供退休者供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定额附加年金(类似于日本的厚生年金增加额)。基本年金的计算给付取决于3个因素:(1)退休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本人的工资水平;(3)参加保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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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劳动部社会保险司司长胡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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