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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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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图书馆管理章程 一、书刊借还制度 1、全校师生均凭有效证件入馆借、还、阅览、查询各种文献资料。 2、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有发现,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借阅资格。 3、借书证丢失后,请及时挂失,没有及时挂失造成冒借图书的,后果自负。 4、教职工每人最多可借图书10册,借期三周,学生每人最多可借图书3册,借期两周。超期借阅需办续借手续(续借时须将原书带来,以一次为限),可以续借两周。 5、爱护书籍,不损坏书标、条形码。不在书上涂划、做习题,不撕页裁剪,如发现污损,按章赔偿。 6、教职工调出、学生毕业或转学,必须先到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资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7、学校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归还所借图书,无论到期与否,立即归还,拖延时间按超期处理。 二、书刊赔偿制度 1、遗失单本图书,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它图书抵充,同时补交2元图书采编加工费,或以书刊原价的两倍赔偿。 2、遗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册或几册,视情况进行全套书价1-3倍赔偿,余书留存图书馆。 3、如有污损、批注、划线等现象,根据损坏程度,按该书原价的半价或原价进行罚款。损坏图书归图书馆。损坏程度严重,不能再流通的,按遗失处理。 5、书刊从图书馆借出之日算起,超期者按每天0.20元进行罚款,若超期日在寒暑假期间,应在开学后10天内归还,否则连假期一并计算罚款。超期一个月,按遗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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