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办法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注重实效,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认真搞好德育科研;充分发挥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培养学生成为合格公民,并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三条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德育目标、内容、实施途径应遵照《天津市〈小学德育纲要〉实施细则》、《天津市〈中学德育大纲〉实施细则》施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天津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目标、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教育局设德育处、区、县教委设德育科,作为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德育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应建立德育研究室,负责德育科研的组织管理工作。德育科研的主要任务是,普及德育理论,开展德育实验。德育科研应以应用研究为主,注意研究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第七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密切合作,促进德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中小学德育督导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中小学德育评估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和行政评估制度。
第九条 普通中学应设德育处,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条 班级是中小学实施德育的基层单位。中小学应认真搞好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班集体教育功能。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一条 天津市教育局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课程建设;组织编审(查)地方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材。
第十二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教育局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督促检查中小学校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开足课时,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十三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校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评选市级和区级实施《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示范学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品德行为评定制度。依据《天津市〈中学德育大纲〉实施细则》、《天津市〈小学德育纲要〉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品德行为评定。学生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学生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级、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察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制度。对毕业班中的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升学中应予鼓励。
中小学校应对在德育、智育、体育某方面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建立德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校长、主任、班主任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共青团和少先队干部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中小学校教师在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原则上没有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优秀德育工作者、班主任和教师表彰制度。市按有关规定每三年表彰一次,并定期评选德育特级教师。
第六章 物质保障
第十九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开展德
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学校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
开展德育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不断改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设备。学校要有升旗设施、宣传橱窗、音响设备、图书图片、报刊报栏杂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革命领袖人物画像、名人画像、校风教风学风标牌、德育资料库等。教室内要挂国旗,中小学教室内还应分别张贴《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园环境建设,应做到净化、美化、绿化、教育化。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场所。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并通过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家长学校评估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家长学校和优秀家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